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6)
第六十七条 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的,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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