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归属其他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工会、地方产业工会,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职工不足二百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也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工会主席、副主席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任职期满后,原劳动合同剩余期限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相应的工作。

  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确有必要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事先征得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一条 工会实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由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或者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工会按照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机构,加强与社会专业法律服务组织合作,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第二十四条 工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知相关工会参与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工会发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工会。

  第二十五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撤离危险场所,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工伤鉴定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并对工会发现、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七条 工会应当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解决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协商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当参与职工教育管理工作,开展职工群众性的文化体育和读书自学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