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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4)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场地、设施等不动产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不动产价值依法进行评估,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值的标准,采取异地置换等方式保障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开立银行账户,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十五条 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六条 工会所有的财产、经费和政府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得将工会的财产和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和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工会组织合并,其财产和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组织所有;工会组织分立,其财产和经费按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财产和经费由本级工会组织在上一级工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清算,扣除有关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结余部分,交上一级工会组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建的组织或者未取得工会授权的个人,以工会名义开展活动或者代替工会行使职权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取缔或者处置。

  第四十九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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