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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年7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2021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第四条 辅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规范管理、权责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辅警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辅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管理和保障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人员经费、日常管理和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辅警的管理监督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第七条 辅警实行用人额度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社会治安状况、实有人口管理、警力配备情况、管理地域面积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严控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规模,制定全区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辅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一条 文职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依法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十二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一)窗口服务、证件办理、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计算机网络维护、通讯保障、数据分析、软件研发、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安全监测、心理咨询、医疗、翻译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外的警用装备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三条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工作:

  (一)盘查、监控、堵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执行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疏导交通,劝阻和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四)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五)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六)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七)特种行业、出入境、边防检查等相关管理和服务;

  (八)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九)社区治理工作;

  (十)突发事件处置;

  (十一)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执法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公安机关安排人民警察带领辅警开展第一款所列工作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人民警察人数的要求。

  第十四条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警务辅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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