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
(一)交通安全、社会治安防范、禁毒等宣传教育;
(二)值班值守,治安巡逻,安全巡查;
(三)维持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四)开展110接处警相关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第十五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可以按照规定驾驶警用车辆等警用交通工具,可以依法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警用智能设备。
辅警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三章 招 聘
第十七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凡进必考的方式,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辅警招聘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批准的辅警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招聘辅警。
第二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体能测试与面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践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对于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专门技能等特殊岗位或者特殊人员,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或者中专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聘辅警,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列人员:
(一)烈士的遗属,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优先聘用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五)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六)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试用期、合同期限和薪酬待遇以及解除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职业保障;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岗位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守工作纪律,依法文明履行职责;
(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辅警薪酬待遇制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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