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3)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辅警薪酬待遇制度,参照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本地区辅警薪酬的具体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增长状况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高危险岗位工作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
第二十九条 辅警依法参加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以及办公、备勤场所。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用。
第三十二条 辅警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辅警或者其近亲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辅警因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可以参照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享受抚恤待遇;牺牲的,其遗属可以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侮辱、殴打、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辅警分类分级管理、考核奖惩等管理和监督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规范辅助执法程序标准化管理,提高辅警履职能力和效率。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辅警年度培训和专项培训,加强政治教育、法治教育、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提升辅警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安排至相应岗位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辅警层级间实行考核晋升和选拔晋升。辅警层级与薪酬待遇挂钩。
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升降、奖惩、薪酬调整和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辅警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工作证件,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因工作需要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务期间,不得着辅警服装、佩戴标识和使用工作证件。
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购买、持有和使用辅警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辅警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三十九条 辅警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开展工作的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辅警所在公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
辅警的回避,由辅警所在公安机关依法决定。
第四十条 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公安机关或者辅警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辅警超越权限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的,使用武器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警用交通工具或者警用智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辅警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辅警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辅警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侮辱、殴打、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制造、贩卖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购买、持有、使用辅警服装、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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