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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4)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辅警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辅警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和保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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