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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8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该规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

(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压实城市治理责任,提高城市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绣花式城市治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绣花式城市治理,是指以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巧心,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安全、环境等领域和环节,落实精细化治理的理念和要求,精准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城市品质和人民生活品质综合提升。

  推进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实行计划年度化、任务清单化、落实责任化、监督制度化、奖惩公开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落实绣花式城市治理各项工作,并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市人民政府安排的治理任务,指导、协调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并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工作分工,做好绣花式城市治理相关工作,提升为民办实事的质效。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公共服务管理需要,做好绣花式城市治理相关工作,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民、居民等参与相关城市精细治理活动,推动民生微实事的协同联动办理。

  第四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在安排年度工作时,应当统筹安排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汇集选定各相关单位提出的年度精细治理任务,统筹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存在问题、治理任务、治理目标、责任单位和保障措施,并附具体的治理任务清单。年度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确定的民生微实事应当按层级列入治理任务清单。

  第五条 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应当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将公众或者服务管理对象普遍反映的城市治理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热切期盼解决的交通、教育、住房、托幼等民生实事项目,优先作为年度治理任务,并广泛征求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年度治理任务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研究确定:

  (一)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二)政府门户网站、穗好办移动应用程序、羊城先锋平台;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

  (四)人大代表联络站、政协委员工作室;

  (五)其他方式。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网络、座谈会、问卷调查、调研走访等形式,听取归纳群众意见,重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业协会、辖区居民和村民等征集任务建议,结合民生微实事,经充分论证后,研究确定治理任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服务管理对象广泛征集任务建议,结合业务特点,研究确定治理任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制定完成下一年度的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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