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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绣花式城市治理规定(2)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区的年度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任务分解到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部门的治理任务清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所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计划和下达的治理任务,结合实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治理任务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治理任务,在公共服务管理职能范围内于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治理任务清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理任务实施的组织协调,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跨单位协同治理的工作机制,及时明确治理任务的牵头单位,协调解决问题。

  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实施年度计划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治理任务的主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工作进度、完成时限,并应当对治理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因客观原因确需对工作进度、完成时限作出延期调整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并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将公众临时反映的城市治理突出问题或者其他突发性事项确定为即时性精细治理任务,做到即时出现即时治理。

  第八条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就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处理,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未按规定研究处理、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公众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其他渠道投诉、举报。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绣花式城市治理年度计划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制定的绣花式城市治理任务清单应当报送镇人民代表大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每年听取和审议一次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绣花式城市治理任务清单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任务清单的落实。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绣花式城市治理任务清单应当报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交办清单,每年组织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政府关于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年度满意度测评。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听取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可以要求政府工作部门将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情况作为报告的一项内容。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开展满意度测评前,应当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大主席团成员、人大代表广泛听取公众对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和民生实事、微实事办理情况的意见。满意度测评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市、区、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绣花式城市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开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绣花式城市治理相关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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