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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7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86年10月7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拟订 1987年1月22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1994年11月17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广州市地方性法规中与民法典不一致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开放合作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开发区应当遵循开放引领、改革创新、绿色发展、集聚集约、效益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全面建设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先行区、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和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的领导,发挥开发区开放平台作用,对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等给予支持,推动解决开发区在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先行先试和政策创新的指导,与开发区共同推进落实有关制度的创新措施。

  第五条 开发区应当加快推动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联动发展,依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开发区可以行使本市赋予其他国家级经济功能区的市一级管理权限。

  开发区应当加强与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协同发展,在对外开放、营商环境、创新创业、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等领域推进一体化发展。

  开发区应当加强与国内其他经济功能区的合作交流,结合区域特点、产业优势和要素配置等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负责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公布开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和实施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

  (三)组织编制开发区国土空间规划,审批详细规划;

  (四)对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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