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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
  (五)负责开发区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招商引资、经济统计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六)负责开发区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综合管理工作;

  (七)国家、省、市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及其下设机构可以依托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合署办公等方式实施行政管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制定公布交由管委会行使的市级管理权限目录,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将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交由管委会实施,但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除外。

  第八条 管委会应当将国务院相关部委、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使的行政职权纳入部门权责清单,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管委会应当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使委托职权的情况。

  第九条 管委会可以根据开发区建设发展需要,明确有关管理机构负责功能园区的开发建设、投资促进、产业发展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管委会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服务等工作,根据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建立业绩考核激励体系。管委会可以委托社会组织承接区内专业性、技术性或者社会参与性较强的事务性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管委会可以实施聘任制、雇员制等多种机制并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兼职兼薪等多元化薪酬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工作人员可以享受人才支持与服务保障待遇。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条 管委会应当坚持全市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原则,保障重大公益性项目、跨区域项目规划选址工作的落实。

  管委会应当建立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用地,对开发区内列入省、市级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管委会应当确保土地利用以产业用地为主导,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用于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探索创新多元化的供地方式和模式,有效统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预留产业发展用地等,加大产业用地供给,实施产业定制地、工业用地带方案出让等供地模式。

  开发区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新增工业用地及存量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灵活机制。

  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进度管理和项目过程监管,以亩均投资、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指标为导向,建立全生命周期产业用地监管制度。

  管委会应当依法落实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土地退出情形,当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情形发生时,供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委会应当完善产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产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条件和情形等内容。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留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机制,通过调整容积率、厂房分割转让、收储合理补偿、引资二次开发、土地置换、土地整合开发等方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十五条 管委会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和绿色工厂建设,推广应用清洁能源和节能减排降碳等环境保护技术,推行清洁生产,支持企业节能减排、降耗增效和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发展低碳绿色产业。

  第十六条 管委会与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产城融合发展机制,优化国土空间布局,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促进产业与人居环境和谐发展。

  在开发区管理区域外建设的为开发区园区或者重大项目提供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建设与管理服务可以委托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基础设施,推进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与升级,建设智慧园区、智能园区。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园等项目。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开发区应当重点发展下列产业:

  (一)电子信息、人工智能、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汽车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生物制造、高端装备、数字产业、低空经济、美妆大健康等产业;

  (二)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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