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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4)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推动政务数据互联共享,完善数字政务平台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智能、高效、便民的电子政务服务与监管体系。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程序规范、业务系统权限调整、数据共享等方面给予管委会支持。

  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完善高层次人才评选标准,重点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

  管委会应当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在开发区设立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用人单位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第三十条 管委会应当完善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为人才提供户口迁移、住房、出入境、居留、医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保障。开发区人才保障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制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依法制定奖励、资助等惠企惠民措施,编制公布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并精准推送。

  管委会应当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办理模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组织或者人员实现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管委会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企业或者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管理的区域内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开发区辐射带动区域的规划、建设、发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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