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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6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的《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

(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 防

  第三章 发 现

  第四章 诊 治

  第五章 保 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中小学生阳光乐观、意志坚强、积极进取的心理品质,预防中小学生的心理行为问题,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并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活动。

  第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为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指导、协调、监督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志愿者,并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区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评价范畴,相关部门、团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作为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技术协会等单位应当广泛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心理行为问题的科普活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进公众对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的正确认识,提升教职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提高中小学生自我心理认知能力。

  第二章 预 防

  第七条 学校和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开展珍爱生命教育、古今励志故事教育和经受压力、战胜挫折、自我情绪调节的能力训练。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告二十四小时中小学生心理援助服务热线电话,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平台,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免费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心理健康筛查、心理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依照各自职责运用本系统热线电话,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主管部门对于无法通过电话和在线咨询解决问题的本市中小学生个案,应当主动转介线下公益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咨询,并转告咨询人。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将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融入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各环节,采用家访等方式及时向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反馈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条 学校教职工分别按照以下职责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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