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2)
(一)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二)分管副校长统筹协调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四)年级主任应当掌握所负责年级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调班主任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五)班主任应当了解所负责班学生的心理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六)学科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
(七)学校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或者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
(八)其他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开设以实践活动为主的适应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以认识自我、学会学习、沟通交往、情绪调适、奉献爱心等为重点,可以采用团体辅导、心理训练、情景设计等方式由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实施。
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
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学生的心理发展需要,安排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十二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培养、尊重被监护人人格、维护被监护人自尊心,激励被监护人上进,使被监护人感受到关怀温暖。不得打骂、贬损、侮辱、讥讽或者实施冷暴力。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保障学生每天充足的睡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避免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及早预防、及时矫正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应当列出不尊重学生人格、伤害学生情感的禁语,在教学与管理中禁止使用。
第十三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家长学校或者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制定、公布、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心理健康等主题的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心理健康讲座、亲子活动、综合实践等主题活动,引导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参加网络及线下家长学校活动。
第十四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限制被监护人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对于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的被监护人应当规范使用的场所、时段、时长、频率、内容、功能、权限等事项,并配合学校禁止或者限制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
学校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对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学校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的制度,设置学生欺凌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学生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发现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学校应当每学期视情况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项调查并评估防治成效。
学校应当对实施、参与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训诫,构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和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中小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校内校外针对本人或者他人的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情况,并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与安全,对遭受侵害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及其他必要帮助。
第三章 发 现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心理问题发现和干预处置机制,每学年对全体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普查和测评,对有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予以干预。
学校应当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观察被监护人的交往、行为、言语、睡眠、情绪、学习等状态,及早发现被监护人的心理行为问题。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情绪或者行为异常以及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当主动与班主任沟通,加强与被监护人交流,寻求心理服务热线、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指导,家校协同做好被监护人心理辅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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