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4)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师生比例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学校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和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管理心理辅导室,设置学生心理信箱。除学校假期外,心理辅导室每天固定时间开放,每周课外开放时间不少于十小时。
第二十八条 广州市教育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应当设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关爱基金,患有精神障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专项资金援助。
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可以设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公益项目,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帮助。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中小学生自杀行为网上监测预警工作体系,对网上相约、教唆、直播自杀以及不良网络游戏等有害信息进行巡查监测和处置,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及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文化广电旅游、出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化、网络等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影响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非法出版物、其他印刷品,以及违法提供网络游戏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督促网络平台及时排查清理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协助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重大网络舆情的应对。
第三十条 学校、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发现、干预和康复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守工作伦理,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合作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与相关机构和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学校和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心理测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止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泄露,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照职责运用服务热线电话或者网络平台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协调机制或者未按规定处置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组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专家团队或者未配备卫生健康副校长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建立心理危机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处置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医院与学校协作机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开展网上有害信息巡查处理或者网络舆情监测应对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其他未尽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处置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或者未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测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学生休学复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设置心理辅导室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履行保密责任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的。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带被监护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或者未做好看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阻拦中小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看护、陪护、送诊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收治中小学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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