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在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按规定使用人民币图样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2号发布)
(一)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被检查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拒绝提供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拒绝参加或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进行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二)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被检查人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整改,或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内容不实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本决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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