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
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工程,不包含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修正的《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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