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南昌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2)

第十七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训练演习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

停放机动车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工程,不包含国务院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2010年12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修正的《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