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南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2)

第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包括拟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售房单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还应当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业主委员会、市或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使用方案、使用方案通过材料、公示情况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情况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一条  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其中,相关业主申请的,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经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其中,动用售房单位交存的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的,应当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中介机构审价后,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前款所称紧急情况包括:

(一)电梯、水泵故障影响使用的;

(二)消防设施损坏,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

(三)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或者外墙渗漏等情况,影响房屋使用和安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

第十二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经费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