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
第三章 审计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实施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协同联动机制,保障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统一指导和监督。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明确专门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设立党组织领导下的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整改等重要事项的管理,研究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依法开展内部审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协会在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为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职责权限和人员管理
第九条 国家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单位内部其他机构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国有企业总部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信息系统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数据资产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绩效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大风险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重要事项;
(五)提出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督促落实内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含电子数据,下同);有权检查相关资料、资产、信息系统,现场勘查实物;有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等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按照规定予以暂时封存。
第十四条 单位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历。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其职业素养和能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计机关等应当健全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审机制和培养机制,开展分类分级评价,促进评价结果与审计专业人员培养、使用相结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并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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