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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产业发展的能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应用推广以及相关支持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业设计,是指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系统、服务及体验等进行优化整合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本市工业设计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设计引领与产业发展相结合、设计创新与绿色转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以设计赋能产城乡融合提升为导向,聚焦工业设计、工程设计、时尚设计等领域,推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设计之都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设计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工业设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和推进机制,研究解决工业设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经济信息部门负责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政策制定、主体培育、人才引育、品牌塑造以及设计之都建设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工业设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推动工业设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促进工业设计发展资金保障工作;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工业设计人才评价及服务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工业设计行业统计和监测工作;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业设计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行业协调和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行业研究、合作交流、教育培训、宣传推广、标准制定和权益保护等活动。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推动本行业开发、开放工业设计应用场景,加强工业设计应用推广。

第八条经济信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培育体系,开展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认定等工作,推进工业设计机构建设。

第九条经济信息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将工业设计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力度,开放共享工业设计资源,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部门或者与其他工业设计机构开展合作。

支持工业设计机构创建设计服务品牌,提高工业设计全产业链服务能力,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工艺流程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等工业设计整体解决方案。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设工业设计产业集聚区,促进基础研究、产品开发、品牌营销等工业设计全产业链集聚发展。

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园区)、孵化平台等完善空间布局,设立工业设计功能区,推动工业设计与特色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设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和指导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市场需求开设工业设计相关专业、工业设计类课程,培养复合型设计人才;支持中小学开展设计思维和创新意识启蒙教育。

支持企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产学研合作、互派人员交流、共建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和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等方式,培养符合企业需求的专业技术人才。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国内外高校联合培养工业设计人才。

第十二条教育、科技、经济信息等部门应当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开展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的工业设计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推动工业设计科研成果的转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工业设计人才薪酬,对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且做出贡献的工业设计人员,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十三条教育、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等部门应当完善工业设计人才评价、培养、激励、流动、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工业设计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支持工业设计从业人员享受人才政策、申报工业设计专业职称、参加国内外学习交流活动。

鼓励国内外优秀工业设计从业人员来渝兼职任教、创业或者设立设计机构。

第十四条经济信息、数据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加强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数字孪生等现代技术手段在工业设计中的应用,提升设计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本市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创意城市网络成员的合作交流,开展跨领域、跨区域的设计创新合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工业设计比赛、论坛、展会,引进国内外知名设计品牌活动,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活动交流平台。

鼓励企业设立境外设计分支机构,推动工业设计服务出口;支持工业设计相关国际组织和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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