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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业设计促进条例(2)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加强设计之都城市品牌建设,扩大工业设计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一)设立设计之都标识,统一对外宣传形象;

(二)推进工业设计创意公园、街区建设;

(三)兴办设计体验馆和科普基地;

(四)建设设计社区(乡村)服务站;

(五)开展工业设计公益讲座、展览、体验等;

(六)其他加强设计之都城市品牌建设的方式。

第十七条本市支持工业设计与先进制造业、其他生产性服务业等深度融合,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将工业设计应用于外观造型、功能创新、结构优化、新材料应用等环节,推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消费品等产业提质增效;运用绿色设计、智能设计和集成创新等方式,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生物医药等产业发展壮大。

第十八条经济信息、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设计与文化融合,开发具有巴渝文化特色的工业设计项目和产品,保护利用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运用设计思维,促进工业设计在城市管理、交通、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加强乡村设计,推进工业设计在农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农业农村领域的应用。

第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体系,为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撑、人才培养、交流合作、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二十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设计主体培育、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等的资金支持。

鼓励社会资本对工业设计机构、设计成果转化进行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工业设计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工业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拓宽融资渠道。

企业用于工业设计的研发费用,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知识产权检索、咨询、申请、注册、登记、维权等公共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等应当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维权援助等服务,提升企业应对工业设计境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工业设计机构或者个人依法进行工业设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设计机构或者设计者名称。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信息、统计等部门应当完善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进行统计监测、分析和评估,定期发布有关信息,为制定工业设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工业设计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市工程设计、时尚设计的创新发展、应用推广以及相关支持保障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4年10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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