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2)
第十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等在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跨行政区域调配相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
本市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或者遇到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报请市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办理。
第十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四川省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协作机制,推动法律援助跨区域合作。
诉讼事项的办案机关所在地、非诉讼事项的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在重庆市、四川省内的,申请人可以就近选择向重庆市、四川省内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经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认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认为依法不应由其办理的,应当在三日内移送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的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办案机关或者争议处理机关的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七条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推进法律援助数字化建设,依托数据平台、应用程序等实现数据共享、线上线下服务协同,促进法律援助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渠道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查询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可以通过线上渠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通过流程监控、在线评估、数据分析、积分管理等数字化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依法利用档案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得公开的档案资料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民政、人力社保等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进行的调查取证、查询咨询、复印资料工作予以支持,并免收档案资料查询、调取、复制、出具证明等费用。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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