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一六五号
《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5日
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
(202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章 涉毒风险要素管控
第四章 缉毒执法与协作
第五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
第六章 禁毒工作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禁毒工作,加强毒品问题治理,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的禁毒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禁毒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禁毒政策;
(二)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三)将禁毒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相关保障机制;
(四)加强禁毒工作力量建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禁毒工作;
(五)其他依法保障禁毒工作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编制禁毒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禁毒工作措施;
(二)建立禁毒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禁毒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禁毒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与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四)统筹组织开展毒情监测评估、禁毒重点整治和禁毒示范创建;
(五)根据禁毒工作需要,调整本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推动落实禁毒工作责任,组织督导检查,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禁毒工作职责。
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级禁毒委员会的综合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工作制度和经费保障机制,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禁毒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毒品原植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管理所辖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和戒毒康复场所,并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所辖物流企业按照规定落实收寄验视、实名登记、安全检查、报告协查和从业人员禁毒培训等制度。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相关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药物滥用情况监测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禁毒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筹安排工作经费,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毒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二)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三)指导居民委员会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四)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禁毒工作职责。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在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引导、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并为其参与禁毒公益事业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禁毒委员会统筹协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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