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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禁毒条例(5)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即时配送、仓储服务的企业未履行相应的查验登记、安全检查等义务或者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服务的企业未履行查验、登记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警告;未按照要求及时停止服务并履行报告义务,导致毒品非法流通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非法流通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流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一)公共娱乐和服务的场所未建立并落实巡查制度,发现涉毒可疑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汽车租赁企业发现承租人涉嫌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网络运营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信息的,未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特殊岗位涉毒筛查制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戒毒条例》《广东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面吸毒人员,是指全国禁毒信息系统登记有吸毒史且未在监管场所的人员。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禁毒监控对象包括:

  (一)禁毒监控物质,是指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范围,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或者可以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物质等;

  (二)禁毒监控物品,是指可以用于制造、加工毒品,检测、分析毒品或者禁毒监控物质成分结构、吸毒代谢物质的专用仪器设备、器材工具和试剂、试纸等;

  (三)禁毒监控非物质对象,是指涉及毒品违法犯罪环节活动的特定技术方法、可疑金融资金相关数据信息等。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范围,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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