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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珠玑古巷保护条例

(2023年11月2日韶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保持传统历史风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古树名木等,其保护利用已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珠玑古巷是指南雄市行政区域内,由珠玑古巷本体和珠玑古巷人生产生活形成的古驿道、古建筑、历史建筑、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的集合体。

珠玑古巷本体是指珠玑镇珠玑村东起沙水河,西至乡道Y028,南起驷马桥,北至凤凰桥范围内的三街四巷(珠玑街、棋盘街、马仔街和洙泗巷、黄茅巷、铁炉巷、腊巷)建筑群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韶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珠玑古巷保护、管理、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南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相关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建筑、古驿道以及附属建筑(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南雄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相关的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制定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旅游利用规划,监督指导文化旅游活动。

南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相关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南雄市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志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履行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职责。

第八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珠玑古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实施珠玑古巷本体的保护规划;

(二)组织实施珠玑古巷本体的维护与修缮;

(三)珠玑古巷本体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等日常监督管理;

(四)搜集有关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意见建议;

(五)开展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发掘、研究、交流、宣传;

(六)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南雄市各镇(街道)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提供技术、志愿服务等依法参与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举报破坏珠玑古巷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一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不可移动历史文化资源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确需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修缮规范,制定修缮规范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修缮规范应当包含修缮原则、修缮程序、修缮预警和修缮经费等内容。

第十三条 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主要包括:

(一)珠玑古巷本体;

(二)古驿道、古桥、古码头、古塔、古关隘、古楼、古巷等;

(三)古祠堂;

(四)传统村落;

(五)古树名木;

(六)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文化遗产;

(七)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第十四条 南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和数字化平台,对珠玑古巷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登记。对拟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征求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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