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
(2016年5月2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月1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生态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流域的规划、建设、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自源头至下游石角咀处的所有干支流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生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解决流域管理重大问题。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前山河流域规划实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前山河流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前山河流域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设置市级、区级、镇街级、村(居)级河长,作为包干河段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牵头组织河涌综合整治、协调落实各项工作举措,督导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前山河流域河道按照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山河流域水系的统一管理。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实施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前山河流域的河道实施日常检查监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职责行使前山河流域河道内的违法建设以及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违法取土等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的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市相关部门、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进行考核;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区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同时建立评议机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评议,评议结果运用于相关部门的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香洲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前山河流域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前山河流域保护和治理。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前山河流域行政执法联动,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以及应急联动,及时处理前山河流域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应当将前山河流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要求进行归集和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前山河流域水闸、排洪渠、管网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相关部门对水质、水量、水污染等水环境方面的监测数据和统计数据应当实时共享。
第十一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前山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
香洲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为参加前山河流域保护活动的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每年7月28日为前山河保护日。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作为前山河流域治理、开发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岸线利用、防洪排涝、水系修复、文化保护等。
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应当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相衔接,内容应当包括区域布局管控、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等。
有关前山河流域的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前山河流域综合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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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