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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前山河流域管理条例(4)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毒鱼、炸鱼、电鱼等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渔船。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违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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