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质量创新发展条例(2)
鼓励和支持各参建单位采用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场景应用建设和示范,推广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推广绿色建材应用。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打造本地服务品牌,推动物流、会展、家政、旅游等服务标准化项目建设,引导提供服务的组织建立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推动完善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评价等制度。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树立质量发展绿色导向,鼓励企业和有关组织建立碳管理体系,培养碳管理专业人员,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等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开展产品碳足迹核查与评价、绿色产品认证、碳管理体系评价与认证。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和节能监察。健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
第十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多方协同开展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加强质量领域基础性、原创性研究,推进质量关键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加大研发投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机制,加强对企业品牌运用、管理、推广与维护的指导和服务,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和认定。
第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建设质量标准实验室、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国家标准验证点等质量基础设施。
鼓励、扶持检验检测机构、重点企业实验室等获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和境外检测认证资质授权,鼓励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内外贸检测认证等专业技术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整合要素资源,提供共享服务。
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点。
第十九条 市、区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产业结构的计量标准体系,鼓励企业推进计量仪器设备升级换代,并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设计、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加强对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引导和服务。
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共通执行标准的培育和研制,鼓励在产业政策制定、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鼓励社会团体会同企业、科研机构发挥技术优势,制定原创性、高质量团体标准,推进团体标准示范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区政府鼓励企业获得高端品质认证与服务认证,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推动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治理等领域采信。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以质量标准、知识产权为导向,强化质量标准图谱、专利标准双导航的实施与应用,推动提升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质量融资增信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品牌价值等作为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 市、区政府应当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质量提升和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创新发展的保险产品,鼓励企业投保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相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质量法治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每年九月集中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将质量教育融入教育实践课程,鼓励建设质量教育科普基地,支持大中专院校完善质量相关学科和专业课程设置,开展质量教学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质量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质量人才纳入人才扶持政策范围。
第二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评定。
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国家和省级质量奖项活动以及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申报。
对获得国家、省级质量荣誉和珠海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质量技术奖,推动全社会参与质量创新,营造质量创新氛围,提升质量竞争力。
第二十九条 鼓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开展质量创新发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依法制定相关办法。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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