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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3)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移交管理手续的,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的,由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物业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业主依法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社区服务机构代行管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以及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7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齐齐哈尔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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