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3年11月23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促进和规范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为本级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促进文明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七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热爱家乡,宣传家乡,做文明鹤城人;
(二)弘扬传统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孝老爱亲,邻里和睦;
(三)移风易俗,树立新风,自觉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四)热爱阅读,修身养志,终身学习;
(五)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抵制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
(六)信守诺言、遵守契约,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七)礼貌用语,不争吵谩骂;
(八)文明用餐,鼓励分餐或者使用公勺公筷,适量点餐,不浪费食物;
(九)文明饮酒,不酗酒、不劝酒、不拼酒;
(十)积极参加公益志愿服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扶贫济困、扶弱助残;
(十一)助人为乐,见义勇为;
(十二)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不损坏树木花草,不踩踏绿地;
(十三)爱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义务植树、养绿护绿等活动;
(十四)节约资源,低碳出行,践行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十五)应当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八条 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言行得体,使用电子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二)不在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幼儿园、中小学校、妇幼保健机构等以未成年人、孕妇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室外区域吸烟,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三)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四)户外烧烤注意用火安全,避免高声吵闹影响他人;
(五)等候服务自觉排队,有序礼让;
(六)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右侧通行;
(七)不侵占公共停车泊位,不占用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八)网络直播、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合理使用场地、设施,控制音量;
(九)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保护文物古迹;
(十)维护公共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第九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二)不违规占用、使用公交专用道;
(三)驾驶车辆行经积水路段,应低速通过,防止溅起积水影响他人;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减速并礼让行人,行人应快速安全通过;
(五)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停车,两车道排队并一车道,应依次交替通行;
(六)驾驶机动车,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七)驾驶机动车,应安全规范使用机动车灯光;
(八)规范使用机动车喇叭,不在禁止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九)不向车外抛撒(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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