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
(十)机动车在规定地点停放;
(十一)爱护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十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主动为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强求他人让座,不以任何方式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
(十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不嬉闹;
(十四)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按信号灯指示通行;
(十五)维护交通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第十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废弃物,不乱倒污水,减少垃圾生成,参与垃圾分类;
(二)参加集会、观看赛事和演出,保持现场整洁,离开时随身带走垃圾;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卫生;
(四)不在建筑物或者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物品;
(五)携带宠物出户应采取必要清洁措施,及时清理宠物在公共区域排出的粪便;
(六)早晚市经营者、临街商铺应自觉做好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工作;
(七)不露天焚烧废弃物;
(八)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应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呼吸道疾病自觉佩戴口罩;
(九)维护公共卫生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第十一条 在维护社区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
(二)不在住宅小区楼道、电梯间、管道井等公共区域堆放自行车、回收物、酸菜缸或者其他杂物;
(三)电动车不进入电梯,停放、充电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规定;
(四)不在楼房外私拉乱接电线、网线;
(五)不在建筑物外墙、屋顶吊挂、堆放影响他人生活、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高空抛掷物品;
(六)不占用小区绿地,不在公共区域或者禁养区域饲养动物;
(七)家庭娱乐、装饰装修、使用乐器、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时间,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八)维护社区秩序的其他文明行为规定。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以下促进与保障措施:
(一)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道德模范、见义勇为等先进人物;
(二)组织面向公众的急救知识培训;
(三)推动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完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注册、记录评价以及保障激励制度;
(四)文明行为促进与保障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便民设施、无障碍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设立公益服务点,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等设施,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教育、岗位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教育机构应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立德树人教育内容。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应结合各自功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引导活动。
第十五条 鼓励将文明行为相关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管理规约和行业协会章程,成员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培育精神文明建设特色品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工作,运用促进文明行为内容的标语展示、标牌提示等形式,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事例,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等广告媒介应当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相关部门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予以投诉、举报。
对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投诉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对促进文明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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