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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八届]第18号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24年10月22日经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5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8年2月22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10月22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并将有关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驻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秘书长请假。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常务委员会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有关人员等列席和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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