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4年第4号)
《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经2024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贵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24年4月26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垃圾治理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城镇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一体化管理需要确定范围以外的区域,生活垃圾的清扫保洁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因地制宜、监督管理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农村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协调、监督、激励和评价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日常工作,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动员本辖区单位、家庭和个人开展清扫保洁、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村庄清扫保洁、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场(站)的环境监管,以及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旅游景区景点、旅游村寨、乡村民宿等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及其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无管理权限的协调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卫生健康、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村庄清扫保洁以及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村广播、文化活动室、黑板报、村务宣传栏等宣传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增强村(居)内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学校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农村生活源头减量、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等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垃圾治理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级集中处理。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清扫保洁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保洁员,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
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村寨道路、绿地、河道、水渠、广场等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的清扫保洁;
(二)村(居)民负责其宅基地、住处及房前屋后,承包的土地、山林、池塘的清扫保洁;
(三)单位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清扫保洁。
清扫保洁责任区域有争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
节庆、文体、婚庆和丧葬等聚集性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举办者负责及时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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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