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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2024年第3号)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经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贵阳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2日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村村民利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相对集中的原则,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一个平台、一网通览、一网通办。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用地转用、宅基地定位放线、农村村民集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指导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和流转,组织对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的统计调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不动产登记、依照职权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等有关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印农村住宅通用图集,提供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咨询及技术指导,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标准,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财政、交通、林业、水务、民政、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宅基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核、宅基地定位放线、批后监管、住宅建设风貌引导、施工安全检查、竣工规划核实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条件、提交的材料目录、审批流程等内容,建立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档案。

第七条  村级组织负责本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受理、审查和公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使用和住宅建设台账。

本条例所称村级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八条  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结合生态保护、地域特色、文化传承、村庄风貌、乡村旅游等要素,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第九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乡村旅游等关联的,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严格控制的区域,严禁新增宅基地。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面积、住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层高,应当执行下列标准:

(一)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七十平方米;不涉及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总层数不超过三层,首层层高不超过三点六米,其他层层高不超过三点三米;

(三)市辖各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其他区域,每户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三百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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