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乌蒙大草原景区保护条例(2)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规划和旅游开发实际,可以划定露营活动区域,在划定的区域外不得开展野营露营活动。
第十九条  进入景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以及景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在景区内采摘杜鹃花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以每朵五十元罚款。擅自砍伐、移植杜鹃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擅自采集泥炭藓、金发藓或者揭取草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开采泥炭、腐殖土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腐殖土体积,处以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项规定的,给予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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