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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1日安顺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四章 保障促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提升防洪排涝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引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海绵城市科普宣传,引导全社会树立海绵城市理念、爱护海绵城市设施、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公益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的创新举措和经验。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本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园林绿化、山体保护、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保护利用自然生态空间的地形地貌和水系关系,明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管控目标和技术指标,规范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
第十条 城市新建区域应当综合采用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加强水系保护与修复,依托建筑物、道路、广场和非人防工程的停车场等,建造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生态驳岸等海绵城市设施,保持雨水径流特征与开发建设前基本一致。
第十一条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更新、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缓解城市内涝、消减雨水径流污染,提升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因地制宜,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涉及海绵城市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实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海绵城市规划相关要求;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国防动员等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对不符合海绵城市规划、人防工程等设计相关要求的,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主体工程改造的,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纳入计划,同步改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要求以及施工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并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等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审查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审查。审查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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