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的通知(2)
第七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承诺
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需遵循的重要原则,被境内外标准制定组织所公认并广泛采用,成为知识产权政策的重要内容。
按照标准制定组织规定,参与标准制修订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需明确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其他经营者在实施该标准时使用其专利。
对于已经基于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作出许可承诺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转让该专利时,需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承诺的约束,即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承诺对受让人具有同等效力。
在具体个案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或者其受让人是否违反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是认定构成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许可、搭售、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或者实行差别待遇等具体垄断行为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 标准必要专利的善意谈判
标准必要专利善意谈判是履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具体表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之间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费率、数量、时限、使用范围和地域范围等许可条件开展善意谈判,以达成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善意谈判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对标准实施方提出明确的许可谈判要约,通常包括标准必要专利清单、合理数量的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的对照表、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及依据、合理的反馈期限等具体内容;
(二)标准实施方在合理期限内对获得许可表达善意意愿,即不存在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许可谈判等情形;
(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提出符合其所作出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承诺的许可条件,主要包括许可费率计算方法及合理性理由、标准必要专利保护期限及转让情况等与许可直接相关的必要信息和实际情况;
(四)标准实施方在合理期限内接受许可条件,如不接受,需在合理期限内就许可条件提出符合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的方案。
在具体个案中,应对谈判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全面评估。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方均需对其已尽到善意谈判义务进行证明。标准实施方表达善意意愿不影响其在谈判过程中对专利的必要性、有效性等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三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
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和《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标准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协议
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经营者之间可能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一)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参与标准制定;
(二)是否没有正当理由,排除其他特定经营者的相关方案;
(三)是否没有正当理由,约定不实施其他竞争性标准;
(四)是否没有正当理由,限制特定标准实施方基于标准进行测试、获得认证等实施标准的活动;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
标准制定组织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得在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十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联营的垄断协议
通常情况下,专利联营可以降低许可等交易成本,提高许可效率。但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利用专利联营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利用专利联营交换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有关竞争的敏感信息;
(二)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将竞争性专利纳入专利联营;
(三)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联合限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单独对外许可;
(四)专利联营的管理或者运营主体是否组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情形。
第十一条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其他垄断协议
除上述协议外,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还可能滥用其专利权实施其他类型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分析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形:
(一)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生产、销售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产品的价格、数量、地域范围或者质量;
(二)是否限制标准实施方开发竞争性技术;
(三)可能构成垄断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认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反垄断法》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等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