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
(二)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窗口账户高权限审核职责,对申请人自助操作提交的各项商标业务未进行认真审核,导致出现上述问题的;
(三)对于涉嫌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进行劝阻或劝阻无效后未及时向商标局报告的;
(四)其他影响商标申请质量的情形。
第十六条 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工作具有以下情形的,属于存在重大问题:
(一)无正当理由,超规定时间 3 个月未启动运行的;
(二)工作发生失误,引发商标审查质量事件,或给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或导致不良影响事件的;
(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越权使用或泄漏未公开的商标申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
(四)工作人员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或为商标代理机构招揽业务的;
(五)工作人员擅自将高权限账号借与他人使用,造成信息数据泄露等严重问题的;
(六)工作人员有其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违反廉政规定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七条 商标局定期组织开展窗口表扬活动,对商标业务受理工作实绩突出、典型示范作用强的窗口予以表扬。表扬活动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一)不断提升窗口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商标业务受理数量与质量并重,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工作呈现高质量发展态势;
(二)积极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意识,引导申请人依法规范申请商标注册;
(三)积极落实各项措施,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优质便利的商标服务,提升群众满意度;
(四)重视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提升,注重业务学习和交流培训,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五)创新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工作机制,探索商标服务形式,拓展发挥作用渠道,提升窗口效能。
第十八条 表扬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商标局根据商标受理业务量、窗口数量布局、窗口服务效能等因素按比例确定推荐名额;
(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窗口实际工作,提出推荐名单,并将推荐材料一并报送商标局;
(三)商标局结合商标申请受理工作实绩,择优确定拟表扬窗口名单;
(四)对拟表扬窗口名单在商标局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商标局进行表扬。
第十九条 受到表扬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表扬活动:
(一)申报时隐瞒严重错误或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违反表扬活动程序情形的;
(三)受表扬后严重违法违纪且影响恶劣的;
(四)其他不得受表扬的情形。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商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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