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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2022年12月20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4月23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和前期物业

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物业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建设和谐宜居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服务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党建引领下的治理架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和协调物业服务管理各项工作,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服务管理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三)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四)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并颁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纠纷行业调解机制,物业服务规范与质量考核体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六)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七)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下统称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八)每年对全市物业行业总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析问题,提出整改落实方案;

(九)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完善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查处物业服务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侵占、毁坏公共绿地、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六)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置生活垃圾,查处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三)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四)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五)指导和监督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人退出交接活动;

(六)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开展未进驻物业服务住宅的基础物业服务或者自助物业服务;

(七)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管理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实施物业服务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物业服务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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