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4)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本物业服务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四)未在为物业服务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机构任职;
(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社区、镇党组织推荐;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
(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
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从推荐的人员中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选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解散筹备组。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服务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三)拟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四)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组织维修资金的补交、再次筹集;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十一)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参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告知物业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听取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半数委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三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服务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或者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并重新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妨碍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或者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三)拒绝、拖延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六)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七)与物业服务人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经济往来或者利益交换;
(八)泄露业主信息;
(九)拒绝或者放弃履行委员职责;
(十)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议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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