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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绿化条例


(2023年12月26日嘉峪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三章 镇村绿化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化事业发展,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宜游雄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绿化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水定绿,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生态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将绿化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公安、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相关工作。

绿化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等作用,指导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义务植树的科技推广,增强公众绿化意识。

第五条 绿化委员会可以对权属明确、交通方便、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适宜种植条件的区域规划义务植树示范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建设义务植树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抚育管护、投资捐赠、认种认养、植树纪念、科普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绿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绿化科学研究,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采用先进节水技术,研究推广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提高本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增强社会自觉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绿化建设和养护,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支持绿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引导成员参与绿化工作,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

第十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和受理范围。



第二章 城市绿化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遵循和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绿地建设的相关要求,根据人口规模、服务半径、城市面积、可供水量,确定绿化目标、绿地空间结构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规划设置标准和控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十二条 绿化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按照建设管理养护责任分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四)铁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绿地由有关建设单位组织建设。

除前款规定以外,绿化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并方便管护的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应当规划绿化用地,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对设计、监理等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第十五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科学规划绿化树种,编制适生植物名录,制定切实可行的劣质树种淘汰更新规划。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地域特色,注重选用乡土适生植物,适度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耐盐碱及兼顾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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