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嘉峪关市绿化条例(2)

公园绿地和居住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保持植物多样性。适当配置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满足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亲近自然的需要。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绿地率和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通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零星地、边角地等进行绿化建设,城市更新改造腾出的土地,倡导建成街头绿地、口袋公园。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老旧小区实施绿化提升改造,改善绿地景观环境,完善绿地服务功能。

第二十一条 绿化建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与地上地下各类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二十二条 新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林荫道路标准建设;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合理设置绿化带,种植行道树,优先保护原有树木和绿化景观。

行道树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种植,因地制宜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鼓励露天停车场等地面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种植可以遮阳的树木,建设林荫停车场。

鼓励沿街单位庭院拆墙透绿,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特殊安全需要的除外。

鼓励适宜立体绿化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等实施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鼓励沿街单位和商业网点在门前设置符合城市管理规定的花箱、花盆和花架等,对门前进行美化。

第二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绿地进行改造提升,增强绿地的开放性、便民性,拓展绿地服务功能和绿色共享空间。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防护绿地建设,实施重点区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推进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建设。



第三章 镇村绿化



第二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实施生态修复,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中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属性、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适宜性等因素,科学划定绿化用地、合理确定镇村绿化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和绿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统筹开展农田防护林建设。积极开展中幼林抚育、退化林修复,修复村庄周边缺株断带、林相残破的生态廊道和农田林网,提升生态防护功能。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发展特色林果、花卉苗木等经济林,促进镇村增绿,农民增收。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旁、宅旁、路旁、水旁植树绿化。

鼓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庄边角地、空闲地等,建设供农村居民休闲娱乐的镇村公园和绿地广场。

引导村民打造各具特色的花园式庭院,提升庭院绿化水平。鼓励村民委员会将绿化工作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绿化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二)居住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小区绿地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绿化管理责任人,管护费用由相应业主承担;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湖泊、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

(五)镇辖区内的公共区域绿地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其他绿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绿化管护责任人。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 绿化管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加强绿地灌溉、有害生物防治、防火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养护管理工作,及时补种缺损苗木,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设施整洁完好。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化管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通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用水价格调整机制,水务、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生态绿化用水,有序开展节水绿化。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