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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4)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城区以及建制镇所在地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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