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经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4日通过,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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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
(2024年7月4日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白银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
(三)坚持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坚持有特色、可操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聘请立法顾问、设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等,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本市地方立法所需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市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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