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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3)

删除第三款。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款修改为:“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款修改为:“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二十、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删除第二款。

二十一、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废止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白银人大网和《白银日报》全文刊载。”

二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日期由该法规做出规定。”

二十三、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清理。清理情况的报告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该法规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关机关在期限内未能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二十六、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将部分条文中的“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二)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各代表团团长代表本代表团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删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删除“可以邀请立法顾问委员会委员参加审议”中的“审议”。

(五)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在“可以组织对法规或”后加“者”。

本决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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