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4)

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十七条 法规草案或者其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基本成熟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交付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付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请批准报告。

第五十一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修改、废止的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公告形式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白银人大网和《白银日报》全文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公布修改决定,应当同时公布根据修改决定修正后的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按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需要对其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拟订,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出法规解释案的议案,按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和意见建议。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的施行日期由该法规作出规定。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法规或者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布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清理。清理情况的报告送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