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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市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十三条 地方立法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建立立法项目库和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开始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形成地方立法规划,并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形成下一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向社会公布;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调整建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安排和时限要求,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机关、组织和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届任期开始后的两个月内,根据本市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和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并在每年九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调整立法规划的工作要求,督促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做好统筹、协调、筛选和调研、论证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本部门的立法建议,并负责所联系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的研究、论证工作。
  第十七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应当提交立法项目建议书。
  建议书应当明确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措施。公民个人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审议的立法项目,在提供立法项目建议书的同时,还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
  第十八条 立法计划在正式确定前,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沟通并征求意见。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应当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备案。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正式确定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督促本部门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落实工作。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由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组织、协调、督促和落实工作。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文本起草工作启动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法规起草开题会,对推进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就法规文本起草等工作进行座谈讨论。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委托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主动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等相关活动,并接受立法技术指导。也可以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委托起草单位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相关情况,掌握工作进度,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指导起草单位按期完成起草任务。
  第二十二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地方性法规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专业性较强的技术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问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应当就有关问题进行评估。
  法规草案形成议案前,起草部门对法规草案所规范的主要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承担合法性审查任务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协调好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对分歧争议较大问题,还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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