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4)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对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或者社会广泛关注、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以对法规案进行隔次审议,也可以增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法规废止案、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减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也可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并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的十日内,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建议,连同分组审议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后,应当按照与上位法不抵触、与同位法相协调、在执行时可操作等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建议进行研究,为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做好准备工作。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对重要的不同意见,法制委员会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也可以要求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再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再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应当将法规草案文本和有关资料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驻本市的部分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安排公民代表旁听会议。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或者暂不付表决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