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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6)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本部门所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配套规定的制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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