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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城区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3)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规定区域停车或者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十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严重影响市容或者交通安全的,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执法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终止运营服务未按规定回收车辆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堆放物料、摆摊设点以及在道路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交通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由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执法范围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车辆停放位置。

第二十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道路车辆停放的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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